技術轉讓作為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升級的關鍵環節,在現代經濟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技術轉讓協議中可能蘊含的限制競爭條款,如搭售、回授、地域限制或價格固定等,若不加約束,可能損害市場競爭、抑制創新活力并阻礙技術擴散。因此,反壟斷法對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制成為法學研究與實踐的重要前沿課題。
從全球視野看,美國、歐盟等主要司法轄區已發展出較為成熟的分析框架。例如,歐盟的《技術轉讓集體豁免條例》(TTBER)及配套指南,確立了安全港規則與核心限制清單,平衡了知識產權保護與競爭政策的目標。美國則通過《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強調合理原則分析,注重個案的經濟效果評估。這些經驗表明,反壟斷規制需在鼓勵創新與維護競爭之間尋求動態平衡,避免“一刀切”的機械適用。
當前,數字經濟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技術轉讓呈現新特點:標準必要專利(SEPs)許可中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原則履行爭議頻發;開源技術與專利池的競爭效應錯綜復雜;跨境技術交易涉及多法域管轄沖突。這些挑戰要求反壟斷規制與時俱進:一方面,執法機構需提升經濟分析能力,深入考察協議的實際市場影響;另一方面,應強化國際協調,減少管轄權摩擦,以應對技術市場的無邊界性。
在我國,《反壟斷法》及相關配套規定已將知識產權濫用納入規制范圍,但針對技術轉讓的特殊規則尚待細化。可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本土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安全港門檻、豁免條件及違法認定標準。加強司法與執法協同,通過典型案例引導市場主體合規,既防范技術壟斷,又保障合法轉讓自由,最終推動構建開放、公平、高效的技術交易生態體系。